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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88月,中共中央颁布《关于在农村中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定》。9月,北厍人民公社成立。由原北厍乡所辖21个高级社,蚬南乡划入5个高级社,八坼乡转入2个高级社合并组成,下设18个农业大队,198个生产队。

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,由公社党委一元化领导,形成工、农、商、学、兵五位一体,农、林、牧、副、渔各业结合的格局;实施组织军事化、行动战斗化、生活集体化(开办公共食堂实行集体用餐);在安排生产中,劳动力统一调配,搞大兵团作战。

分配形式一度实行公社一级核算,后改为大队为核算单位。

1959年上半年,中共吴江县委及北厍公社党委根据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,实施整顿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生产秩序,纠正“共产风”, 停止军事化劳动组织形式。

1961年上半年,中共中央发出《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》(俗称十二条)。主要精神是进一步落实“三级核算、大队为基础” 的管理体制,制止“共产风”, 解散公共食堂。

1962年,遵照中央《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》中所规定的“三级所有、队为基础” 的原则,进一步理顺劳动组织和分配关系。确立生产小队作为核算单位,有权支配本队一切事务。

19655月起,各农业大队、生产小队全面制订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。对生产队的现金、工分、粮食、物资等项,实行定期的民主理财制度,按月上墙公布。

1966年开始,全面推行大寨式评工记分的劳动管理制度,强调政治领先,忽视生产技术和劳动质量,挫伤干部群众的劳动积极性。197112月,中共中央指示各地不要生搬硬套大寨的办法,逐渐恢复劳动定额、评工记分、按劳分配的制度。

19837月,农村经济组织由原来的生产大队改为村经济合作社,生产小队改为村民小组,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经济联合委员会。